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市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英文缩写为NAS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自愿结成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在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工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科技中心6004,60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守法经营,开拓创新,发展经济;
(二)组织会员交流和总结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开展企业自主创新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会员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
(三)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培训、咨询、考察、经贸洽谈等多种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五)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会员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六)保护和激励会员进取精神,褒扬先进,定期评选、奖励先进;
(七)引导会员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以及热心中小企业发展事业的个人都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热心中小企业发展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和推荐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中小企业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事务。协调本会与对口协会、有关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关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为有利于开展各项活动,便于组织和管理,在本会领导下,在各区县设立市中小企业协会代表机构,代表市中小企业协会在各区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04月1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